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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产检假规定

上海市产检假规定

1、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,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,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:

上海市产检假规定

2、正常分娩者,给予产假九十天,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,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。

3、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,均按九十天计算,难产或双生以上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
4、根据相关规定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来算。

5、怀孕第1—6个月,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,申请生育指标,以及生产培训等。

6、怀孕第6和第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。

7、怀孕第8个月,可享受2天假期。怀孕9个月以上,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
8、其中,上海劳动法规定,孕期女职工如果产检为半天,算作正常出勤,支付全额工资。

而产假包括:98天+30天(晚育)+15天(难产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,领生育津贴。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,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,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,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,所以有规定: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,就高领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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